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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不得擅自調整
2022年03月25日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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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閉幕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西安市土地儲備條例》的決定,條例將由西安市人大常委會發(fā)布公告予以公布。

  為增加康養(yǎng)等養(yǎng)老用地的保障力度,《西安市土地儲備條例》規(guī)定,資源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文物等部門根據(jù)本轄區(qū)城市建設、民生保障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組織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備案。經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需要儲備的,由資源規(guī)劃主管部門交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儲備土地庫。收購和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報市或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儲備土地庫。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jù)土地評估結果協(xié)商,報同級資源規(guī)劃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

  條例規(guī)定,土地儲備機構應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對儲備土地實施必要的前期開發(fā)。土地儲備機構應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儲備土地的管護,也可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管護。條例同時將征收、收購、優(yōu)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納入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拓玲)

  【編輯:梅鐿瀧】

經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不得擅自調整

2022年03月25日 09:57 來源 西安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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